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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建筑保护与利用需要理念革命

作者:东方晨光  发布时间:2014-07-21 14:04:20

“5·12”汶川地震中,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青城山的二王庙古建筑群几乎整体坍塌、被誉为“深山里的故宫”的平武报恩寺毁损严重。有关方面也表示,为保护古建筑的本真性和完整性,将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对受损毁的古建筑进行原址修复,毁损严重的二王庙将按照落架重修的方式修复。
“5·12”汶川地震引发了人们的对文物和古建筑的普遍关注,这反映了人们对自己的历史和文化的关切,不能不说是社会进步和国民整体素质提升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的理念与实践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第一个阶段:改革开放之初,百废待兴,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发展尚未提上议事日程。20世纪80年代,四川广元重修剑门关,就只能说是简单重建,或者我们理解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资金、无技术、无能力)无力整修而采取的解决“有没有”问题的临时应急措施。
 
第二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初,经济建设取得初步成就,国内旅游逐渐兴起,带动了全国范围内的古迹修葺热。如江南三大名楼黄鹤楼、岳阳楼、滕王阁都是在20世纪80年代修葺或复建的。黄鹤楼始建于三国时期,以后各代屡毁屡建,武汉市于1985年重修黄鹤楼。滕王阁始建于唐代,1300多年来历经兴废28次,江西南昌在1989年仿宋风格重修滕王阁。湖南岳阳楼在历史上经过30多次重修,1983以“整旧如旧”为宗旨的落架大修,保存了清朝的规模、式样和大部分的建筑构件。这一阶段的古迹修葺,基本都按照历史上某一个阶段的模式修建。
 
第三个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中后期,实施住房制度改革,我国房地产业迎来第一个高速发展期,经营城市流行,中国城市建设掀起旧城改造热潮,一大批历史街区和古建筑被夷为平地,高楼林立。
 
第四个阶段:进入21世纪,历史古城的保护和开发被纳入各城市建设规划的最重要内容,留住城市历史的文脉、地脉渐成共识。关于古建筑保护与利用的观点也是百花争鸣,既有片砖片瓦不能动的“修旧如旧”之说,也有大胆突破传统的“离经叛道”之举。不可否认,争鸣代表了古建筑保护与利用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发展阶段,这也是成就了古建筑保护与旅游相互促进和发展的阶段。上海原“海派”近代石库门建筑旧区被注入时尚元素,改造为“新天地”,成为知名的国际休闲、文化、娱乐中心;云南丽江震后大规模重建、复建,成功申报成为世界文化遗产,成为闻名遐迩的旅游胜地;江浙两省的周庄、乌镇、同里、南浔等成功开发江南水乡古镇,兴起古镇旅游热潮。
 
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很大程度由旅游推动,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又极大地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围绕古建筑,“保护”与“开发”始终是一个矛盾的命题,“遵循”与“突破”始终是古建筑界争论的话题。“正确的保护理念,必须掌握明晰的认识逻辑,而认识逻辑只有通过对历史逻辑的深刻理解才能获得,无论中国外国概莫能外。”[王世仁著:《王世仁建筑历史理论文集》序,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而我们今人看待和对待古建筑应该有什么样的历史逻辑,以及由此而生的理念呢?
 
一、古建筑是文物的一种,但是古建筑保护有别于文物保护
在国际社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有关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中,一般把文物称作“文化财产(Cultural·Property)”或者“文化遗产(Cultural·Heritage)”,前者是指可以移动的文物,后者是指不可移动的文物。我国关于文物的定义,以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界定为准,其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已不仅限于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现代,直到当代。古建筑当然是文物的一种,文物保护当然包括古建筑保护。
反之,古建筑保护等同于文物保护吗?我国文物保护的最高法律《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不改变文物原状”。然而,是不是“不改变文物原状”普适于所有的文物,包括古建筑呢?我们需要在区别清楚古建筑和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做出判断。
首先,古建筑和可移动文物代表的历史记录有静态和动态之分。一般文物主要指可移动文物,如青铜器、瓷器,形成并凝固于某一个历史节点,本身是某一个历史节点的记录。而古建筑通常经过不同历史阶段的修缮、扩建或重建,留存了不同阶段的历史记录。也就是说,青铜器、瓷器等文物代表的是静态的历史记录,而古建筑代表的是动态的历史记录。显然,古建筑“现在”的模样没有理由成为历史记录的“终点”。
其次,古建筑和可移动文物具有不同的物理属性。一般的可移动文物,青铜器、瓷器的物理属性是相对较稳定的,从理论上讲,青铜器、瓷器埋在土里,至少可以保存上千年而原貌基本不变。而中国古建筑以木石结构为主体,决定了最多只能保存几百年。严格地说,“落架重修”之后的古建筑已经不是原来那个古建,有时候甚至只是“原结构、原形制、原工艺”,而材料却完全是新的。从这一角度说,不能将青铜器保护和古建筑保护一概而论,采取同样的标准是不科学的。
从以上区别来看,对古建筑采用和可移动文物一样的“不改变原状”的标准显然是经不起逻辑推敲的。
 
二、古建筑本身是动态记录历史的物化载体,原貌是相对的、动态的
  一处古建筑尤其是木结构,或是自然毁损,或是毁于战火,维修会经常不断,甚或重建亦难免。因各朝代风格手法不同,维修痕迹会在建筑上得到明显或隐约体现,这种情况在我国古建筑上司空见惯。古建筑就是历史的一本记录史。比如前文提到的江南三大名楼,无一例外,都经过多次修缮扩建。我们今天所看见的只能是某个历史节点上的“原貌”。以湖南岳阳楼为例,北宋范仲淹《岳阳楼记》序:“庆历四年春,滕子京谪守巴陵郡。越明年,政通人和,百废俱兴。乃重修岳阳楼,增其旧制,刻唐贤今人诗赋于其上。属予作文以记之”。“增其旧制”的意思就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清光绪六年(1880年),知府张德容对岳阳楼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整修。如今挺立在洞庭湖畔的岳阳楼就是1984年按照清朝的规模、式样落架重修,保留了原有的建筑艺术和历史风貌。也就是说,岳阳楼虽然与黄鹤楼、滕王阁仅仅属于在遗址上的重建相比,是江南三大名楼中保护得最好、历史信息保留最多的一个,但也绝对不能将其误读为今人看到的岳阳楼就是范仲淹看到的那一个。
岳阳楼的例子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中国古建筑在历朝各代的增删是常态。木结构的建筑本身要求几十年一修,加之中国传统在审美上倾向于实用、理智,喜欢圆满、优美、和谐。人们常常有“再造庙宇,重塑金身”思维方式,造就了历史上的建筑总在不断地重建、扩建,不断地加上当时历史的痕迹。我们常常可以在一处建筑物上看到不同的营建思想和技术工艺、不同风格的油饰彩画等等历史信息,在古建筑的功德碑、题记中也不难读出这些历史信息。几十年一修决定了中国古建筑不可避免地刻上了历史的年轮,这些年轮无疑是供后人解读历史信息的最强的证据。二是:证明了今天的所谓“修旧如旧”,“不改变原状”,不过是相对的,参照物是某一个历史段上的“原状”。在20世纪90年代实施的《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中对这一原则进一步做了诠释:“原状多指古代建筑个体或群体中一切有历史意义的遗存现状”。这就明确提出了“原状”的释义,是指古建筑一切有历史意义的遗存现状;特定条件下也可指创建时的原状或一定历史时期的原状。这样说来,这种所谓的“原状”就不是最初始的“原状”,而是相对的原状。南浔古镇的精华景点之一“中西合璧”的小莲庄,当年就是在中式园林的核心位置加盖西式风格的女儿楼。我们今天视这样中西合璧的状态为“原状”。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改变文物原状”是个伪命题。既然历史建筑代表的是动态的历史记录,其原貌也是相对而言的,显然,古建筑“现在”的模样没有理由成为历史记录的“终点”。
 
三、古建筑的保护修缮应摒弃“修旧如旧”原则,古建筑保护的“原真性”原则必须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加以评判。
关于古建筑的保护修缮原则,《文物保护法》规定:“古建筑保护单位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2002年重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再次重申了这个原则:“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建,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虽然文物保护法已有明确规定,但是关于古建筑保护修缮的原则仍然颇多争议,这是因为多年来我国文物界、古建筑界奉行“修旧如旧”的原则,主张针对已经毁坏的建筑修旧如旧、对现存的古建筑不得改动,违背这一原则就是“假古董”,混淆了古建筑保护修缮和一般文物保护的区别。“修旧如旧”是一种不严谨、不科学、容易引起歧义的提法。“修旧如旧”的“旧”字,究竟指的是什么?是“原来的样子(原状)”,还是“破旧的样子”?如果“旧”是“破旧的样子”,那就不是原状,而是现状。现状不是我们要保护的状态。文物法“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不等于不改变现状。古建筑破旧了,通过修缮使它恢复原状,这是古建筑修缮的目的。[马炳坚:《走出认识误区,坚持科学保护——关于近年来我国文物古建筑保护领域若干争议问题的思考》。]“修旧如旧”混淆了“原状”和“现状”的区别,认为“不改变原状”就是“不改变现状”,并由此出现了很多误区。
就拿北京故宫来说,始建于明成祖永乐年间,至清康熙乾隆时期为鼎盛。中外游人到北京,都要到故宫去看看这个400多年来的中国皇宫。显然,其原状应是雄伟壮丽、金碧辉煌的状态,而不应当是多年失修、色彩暗淡、檐垂屋漏、遍地荒芜的状态(笔者曾经从东华门进过故宫,有一半没有修缮,杂草有一米多高)。其他国家的宫殿如日本、韩国、泰国、俄罗斯、奥地利等无论是仍然供皇室使用居住,还是作为博物馆,大多保持了最辉煌时期的状态。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雄伟壮丽、金碧辉煌”才是宫殿建筑的原真状态。目前故宫对游客开放的部分都是经过修缮的,把故宫恢复修缮成它鼎盛时期的状态,才是贯彻了“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当然,也不是每一处古建筑都应像故宫那样恢复到鼎盛时期的状态。同样在北京的圆明园,多年来围绕是否复建争论不休。支持重建者依凭《世界遗产公约》关于完整性的原则、《威尼斯宪章》关于原真性的原则而振振有词。然而,这种观点却经不起简单的诘问——按照完整性、原真性的原则,是否应该恢复罗马斗兽场的原貌呢?是否应该给维纳斯接上双臂呢?真理再前进一步,就是谬误。把《世界遗产公约》的有关原则绝对化,就是这样的谬误。“完整”当然是好的,但是完整性不可强求,我们不能试图抹去历史风雨的痕迹、不能试图改变社会变迁的年轮,何况圆明园的残缺早已不可弥补。金碧辉煌固然令人肃然起敬,而历史的本来面目却是沧桑。只有在对这巨大反差的细细体味中,北京才变得厚重、立体起来。
关于古建筑“原真性”的检验,在《奈良原真性文件》中有非常精辟的表述,首先,它主张必须承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以及“这种多样性的许许多多的表达方式”。检验历史建筑是不是保持了“原真性”,应该“以给所有社会的社会价值观与文化价值观以充分尊重的方式进行。”因为“有关文化遗产价值及相关信息源的一切判断,在不同文化之间可能是不同的,甚至在同一文化内,也可能不同。”“因此,不可能依据固有标准进行价值和原真性的基本评判。”“为了尊重所有文化”,“要求对遗产的特性必须在其所隶属的文化环境中加以思考和判断。”不独是各国东西方不同的建筑材料、工艺造成对“原真性”保护的不一样的方式;不同国家的文化传统、审美情趣也会影响对“原真性”不同的理解,如有悠久历史,文艺复兴发源地的意大利偏好保留古建筑古旧的样子;旅游发达、爱好清洁的瑞士则喜欢把古建筑修缮粉饰一新。即使在“同一文化内”,但是处于不同的“文化环境中”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去判断和思考对某一具体历史建筑的“原真性”的理解,并以此指导其修缮,比如故宫和圆明园就应该在同样的文化背景中采取截然不同的保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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