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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院建筑装修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符合的规定

作者:四合院装修  发布时间:2015-08-20 09:19:16

四合院建筑装修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符合的规定:

 

(1)小于等于15%时

 

当四合院建筑装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调增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调增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大于等于15%时

 

当四合院建筑装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调增大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时,中标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提出调增部分、漏项或新项目的综合单价,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3)人员确定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项目,中标人应按照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提出费用要求,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4)协商

 

由四合院建筑装修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第(2)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招标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招标人协商确定后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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